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邱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珙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邱某某原为东莞市凤岗镇**工业园**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员工,其中谭某某为该公司一楼模具部任职组装模具员工,邱某某在一楼生产部负责装、卸模具、调机及下班的时候收拾生产部加工剩下的废料(废铜料、废镍、不锈钢等)并运送至废料仓。

2020年6月20日、7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与邱某某密谋盗窃某某公司的废料。由邱某某将废铜料从生产部拉出来到废料仓的过程中,把其中的一部分转移到辅料仓藏起来;再由谭某某联系收购人员,并在第二天早上将前一天晚上藏到辅料仓的废铜料拉出厂外卖掉,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020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邱某某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将一袋废铜料藏在辅料仓内,并准备次日运走变卖。但是当日2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谭某某、邱某某两人的盗窃行为,随后当场在辅料仓起获被盗的废铜料。

2020年7月22日,赵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谭某某与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邱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邱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