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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0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022001********,壮族,初中文化,崇左市**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覃某甲(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与凌某某、何某某、覃某乙、甘某某、胡某某、马某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崇左市上艺酒吧对面的惠民超市门口遇到曾经与凌某某有过节的被害人覃某丙和廖某某,凌某某一方要求对方道歉,覃某丙不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覃某甲、陆某某、许某某与凌某某、何某某、覃某乙、甘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等人对覃某丙进行殴打,在一旁的廖某某进行阻拦,也被一并殴打,造成覃某丙和廖某某受伤。案发后,谭某某、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为1339369****;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为1366787****。

2、案卷材料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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