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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资某、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路**楼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蔡某某、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蔡某某、资某某均为吸毒人员,谭某某为获取毒资从“矮哥”(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用于贩卖,并与蔡某某商定,让蔡某某介绍他人从其处购买毒品,自己免费提供毒品给蔡某某吸食。资某某在他人找自己购买毒品时将自己从上线购买的吸食剩下的毒品再以相同价格转卖。

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二毛”(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许某某购买价值1000元钱的毒品K粉。许某某答应后微信电话联系资某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K粉,资某某就将从一个叫刘某的人手中购买的自己吸剩下的毒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某。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资某某表示愿意帮助公安机关抓获毒贩。随后,资某某在耒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的控制下微信联系蔡某某,要蔡某某帮忙找谭某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K粉。蔡某某答应后,资某某通过微信将1000元毒资转给蔡某某,蔡某某随后微信联系谭某某,谭某某答应后找到蔡某某,将价值1000元的毒品K粉交给蔡某某,并与蔡某某一起打的士到耒阳市**酒店附近,下车后蔡某某拨打资某某电话时,被资某某指认出,随后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将蔡某某、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截屏、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蔡某某、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为谭某某介绍联络购毒者,与谭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资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谭某某、蔡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蔡某某系特情介入下的毒品交易,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资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资某某、蔡某某九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勋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蔡某某、资某某现羁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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