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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谭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及谭某丙、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到镇雄县**KTV唱歌、喝酒,次日1时30分许,认为KTV收费不合理为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谭某甲、谭某乙等人随意殴打KTV工作人员,损坏了KTV的电脑主机、打印机等物品。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构成轻微伤;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6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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