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覃某甲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1********,毛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镇**街**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覃某甲到本自治县凯丰路寻找可盗窃的电动车,由于覃某甲犯困,谭某某一人在凯丰B区B2栋C单元楼下盗窃得卢某某的灰黑色爱玛电动车,得手后到凯丰市场附近接覃某甲,两人骑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到水源镇广南村时覃某甲下车,谭某某骑车到水源街上以500元卖给他人,得钱两人挥霍。经鉴定,卢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3元。

(2)2020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覃某甲到本自治县大安路交通执法局大门前盗窃得韦某某的五星钻豹电动车,得手后两人骑到水源镇广南村时,谭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以500元卖给一摩托车维修师傅,得钱两人挥霍。经鉴定,韦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6元。

(3)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西四巷真功夫养生馆对面盗窃得覃某丙的爱玛电动车,得手后给覃某甲拿去出售,覃某甲以600元卖给他人,得钱后覃某甲给500元给谭某某,得钱两人挥霍。经鉴定,覃某丙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覃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勇翁

2020年9月16日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在河池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光碟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