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98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思南县**镇**村**院**组。因诈骗、盗窃嫌疑,于2016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冉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思南县**镇**村。曾因诈骗于2007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因诈骗、盗窃嫌疑,于2016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思南县**镇**村**组。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诈骗、盗窃嫌疑,于2016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冉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思南县**镇**村**组。因诈骗、盗窃嫌疑,于2016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2017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冉某甲、蒲某某、冉某乙多次以掉包、分钱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1.2016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冉某甲、蒲某某、冉某乙经预谋后,窜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和新沙路交汇处路口,蒲某某假装将一叠钱掉于被害人姜某某前方,再由冉某乙、冉某甲假装捡钱、分钱诱使姜某某参与“捡钱分钱”。姜某某受利益驱使上钩后,蒲某某返回掉钱处要求追查所掉钱款的去向,冉某甲、冉某乙假装拿出各自钱包、银行卡并拨打电话查询银行卡余额以诱骗姜某某将其白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平安银行卡一张交到蒲某某手中,随后,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找借口相继逃离现场并将该卡交给谭某某。在姜某某拨打电话查询其卡内余额的过程中,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趁机偷看到姜某某的银行卡密码,谭某某用该密码取走卡内人民币10100元。
2.2016年7月3日19时30分许,在**街道**工业区**厂对面,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岑某某工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由蒲某某取走岑某某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19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13400元。
3.2016年5月16日19时10分许,在沙井**社区**苑门口,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桂某某”、“阿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两张农业银行卡。谭某某从该两张卡内分别取走人民币19000元和16000元。
4.2016年4月24日,在**街道**路**号,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元)、足金AU999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0元) 、人民币现金1250元。
5.2016年5月17日18时许,在**街道**社区**路**号附近,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得梁某某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30元)。
6.2016年7月6日19时许,在塘尾雅美厂公交站台附近,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农业银行卡一张,由蒲某某取走该卡内人民币6300元。
7.2016年7月4日19时20分许,在塘尾**厂附近,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某金色三星S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40元)。
8.2016年7月7日,在**街道**电子厂附近,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某平安银行卡一张,并取走该卡内人民币9900元。
9.2016年7月13日21时许,在**街道**小学**便利店,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VIVO Y3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骗取吴某某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由蒲某某取走吴某某招商银行卡内人民币1700元、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9800元。
10.2016年5月18日19时许,在松岗塘下涌附近,被告人谭某某伙同“桂某某”、“阿某某”(均另案处理)骗得被害人刘某某VIVO Y51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骗取刘某某中国银行卡一张,由谭某某取走该卡内人民币8000元。
11.2016年7月5日,在西乡南昌路与航空路交汇处,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工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由蒲某某取走罗某某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67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5900元。
12.2016年5月24日,在西乡固戌石街菜市场,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鲁某某玫瑰金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0元);骗取鲁某某招商银行卡一张,由蒲某某取走该卡内人民币3800元。
13.2016年5月25日,在公明民联广场对面,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乙采取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0元);骗取李某某中国银行卡一张,由冉某乙取走该卡内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犯罪前科法律文书、涉案手机图片、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涉案视频截图、银行ATM机取款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岑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手机、戒指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衡蕊
2017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蒲某某、冉某甲、冉某乙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光盘19张。
6.被害人杨某某被骗手机已依法发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