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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蒲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附**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期移民房**幢**室。 2011年2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城**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丁,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先后在谭某某家中、蒲某丁家中、张某甲家中、任某某家中、盘石永兴农庄附近农户家中、盘石江南田园附近农户家中,多次组织赌客以“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为10元、20元、50元、100元不等,上不封顶,期间抽水渔利二十余万元。其中,谭某某获利四万元、蒲某甲获利四万元、蒲某乙获利三万四千元、邓某某获利三万元、蒲某丁获利一万元、蒲某丙获利一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彭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扑克牌应当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蒲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蒲某丙、蒲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邓某某、蒲某丙、蒲某丁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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