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坪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从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从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胥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居民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0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刘某乙,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由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栋,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9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胥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于3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于25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于25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胥某丙,男,195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 被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丁,男, 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1996年2月29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于31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 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4号,现住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0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0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2018年6月17日,因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2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璧山区**镇**小区**栋,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苟某某、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乙、杨某某、胥某丙、胥某丁、李某乙、贺某某、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王某某、余某乙涉嫌盗窃罪,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寿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先后延长办案期限两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甲、汤某某、朱某甲、刘某甲、苟某某等人结伙、流窜至重庆市长寿区、南岸区、巴南区,采取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通信电缆线;被告人谭某甲、汤某某、李某甲、苟某某、代某某、秦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在重庆市大足区多次盗窃电缆线;被告人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丁、李某乙、贺某某、胥某丙、杨某某在重庆市忠县多次盗窃电缆线;被告人朱某乙、付某某、朱某丙、黄某某、余某乙、王某某、李某甲在万盛区盗窃电缆线。其中,谭某甲参与盗窃24次,犯罪金额35646元,朱某甲参与盗窃8次,犯罪金额21775元,汤某某参与盗窃13次,犯罪金额21743元,刘某甲参与盗窃12次,犯罪金额19581元,胥某甲参与盗窃7次,犯罪金额17924元,杨某某参与盗窃8次,犯罪金额14649元,苟某某参与盗窃10次,犯罪金额13034元,陈某甲参与盗窃15次,犯罪金额12464元,付某某参与盗窃7次,犯罪金额11683元,李某甲参与盗窃10次,犯罪金额11314元,朱某丙参与盗窃5次,犯罪金额10079元,朱某乙参与盗窃4次,犯罪金额9959元,黄某某参与盗窃7次,犯罪金额11683元,陈某乙参与盗窃10次,犯罪金额8604元,余某乙参与盗窃3次,犯罪金额7865元,秦某某参与盗窃6次,犯罪金额5946元,代某某参与盗窃6次,犯罪金额5946元,李某乙参与盗窃5次,犯罪金额5071元,刘某乙参与盗窃4次,犯罪金额4991元,王某某参与盗窃1次,犯罪金额3029元,胥某丙参与盗窃3次,犯罪金额2713元,胥某丁参与盗窃3次,犯罪金额2329元,贺某某参与盗窃4次,犯罪金额1428元。
2018年8月一天,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收购的通信电缆线系胥某甲等人犯罪所得仍然以100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重庆市长寿区盗窃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胥某甲、朱某甲、杨某某到长寿区云台镇寨口村3组高速公路旁盗窃规格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276米,后销赃给黎某某获利。黎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然以10000余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801元。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汤某某伙同朱某甲、胥某甲、谭某甲、刘某甲到长寿区长寿湖镇响塘湾七组鱼塘旁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251.2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65元。
3、2018年9月份的一天,汤某某伙同朱某甲、谭某甲、刘某甲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响塘湾七组鱼塘旁盗窃规格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线219.8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10元。
4、2018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谭某甲、朱某甲、刘某甲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群利村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88.2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30元。
5、2018年10月国庆节之后的一天,胥某甲、汤某某、谭某甲、胥某乙到长寿区双龙镇马鞍山谷黄村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38.9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86元。
6、2018年10月国庆节之后的一天,胥某甲、朱某甲、谭某甲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马鞍山谷黄村1组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75.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15元。
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汤某某、朱某甲、谭某甲到长寿区邻丰镇江家湾红旗水库,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后销赃获利。
8、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汤某某、朱某甲、谭某甲、刘某甲到长寿区双龙镇天堂村2组(高铁站背后),盗窃规格为HYA200*2*0.5的通信电缆线167.2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54元。
9、2019年6月底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到长寿区葛兰镇中华鸡场路口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50*2*0.5的通信电缆线220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41元。
10、2019年7月初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到长寿区葛兰镇黄家坝村8组龚家湾,盗窃规格为HYA50*2*0.5的通信电缆线255.2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87元。
1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到长寿区葛兰镇兰兴村1组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252.5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56元。
12、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到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村4组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50*2*0.5的通信电缆线200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01元。
13、2019年7月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到长寿区葛兰镇沙河村9组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183.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40元。
14、2019年7月26日,谭某甲、汤某某到长寿区龙河镇合兴村2组棉花湾,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66米。随后二人到长寿区葛兰工业园区的一个路口盗窃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105.8米和附近小地名汪家墩处盗窃规格为HYA50*2*0.5的通信电缆线90.4米电缆线。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86元、1441元、630元。在盗窃现场,被告人谭某甲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汤某某逃脱于当晚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至重庆主城区一回收店获利。
二、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盗窃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初的一天,谭某甲、朱某甲、刘某甲、胥某甲到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2组,盗窃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后销赃获利。
2、2018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胥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到巴南区南泉街道和平村石碾子,盗窃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70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16元。.
3、2018年9月21日,谭某甲、汤某某、胥某甲到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村重庆庄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旁,盗窃规格为HYA100*2*0.5的通信电缆线51.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41元。
三、重庆市大足区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3月开始,汤某某、谭某甲、苟某某、代某某、刘某甲、秦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在大足区安装光纤,八人商量出去做工的过程发现可以偷的铜芯电缆线就盗窃回来,盗窃的电缆线存到一定的数量后再统一去销赃,销赃后不论盗窃的电缆线是哪几个人去参与的,都统一平均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汤某某、谭某甲、苟某某、代某某、刘某甲、秦某某在大足区金山镇金山村2组王家湾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212.5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75元。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汤某某、谭某甲、苟某某、代某某、刘某甲、秦某某在大足区金山镇红旗村1组发华寺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96.8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5元。
3、2019年3月底的一天,代某某、刘某甲、秦某某、李某甲在大足区金山镇红旗村村委会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90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6元。
4、2019年4月初的一天,谭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秦某某、代某某在大足区石马镇白光村6组郭家岩安装光纤,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65.6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9元。
5、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刘某甲、李某甲、代某某、刘某乙、秦某某在宝顶镇东岳村3组化龙水库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500.6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09元。
6、2019年4月底,谭某甲、汤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汤某某、苟某某、秦某某在大足区石马镇石马中学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21.2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3元。
7、2019年4月底、五月初的一天,汤某某、谭某甲、苟某某、代某某、刘某甲、秦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在大足区石马镇太平村8组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24.8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6元。
8、2019年5月初的一天,谭某甲、苟某某、刘某甲、李某甲、代某某、刘某乙在大足区拾万镇双捻村2组安装光纤,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24.8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2元。
四、重庆市忠县盗窃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忠县白公街道古井村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251.8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79元。
2、2018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忠县白公街道古井村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46.4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44元。
3、2018年3月下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忠县交警大队背后(红星社区)山坡上,盗窃规格为HYA20*2*0.4的通信电缆线300.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97元 。
4、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丙、胥某丁在忠县任家镇中和村(任家道班附近)一山坡,盗窃规格为HYA30*2*0.4的通信电缆线176.4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71元。
5、2018年4月20号左右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胥某丁在忠县任家镇龙翔村1队张家河一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10*2*0.4的通信电缆线160.4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222元。
6、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胥某丙、胥某丁、李某乙在忠县任家镇龙翔村文家湾,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164.8.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1536元。
7、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杨某某、胥某丙、李某乙在忠县任家镇老关村柑橘林,盗窃规格为HYA30*2*0.4的通信电缆线188.1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606元。
8、2018年8月上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杨某某在忠县新生街道果梁村11组一公路旁,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203.7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1859元。
9、 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陈某甲、胥某乙、贺某某在忠县任家镇龙强村陈家半坡,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44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195元 。
10、2018年8月底的一天,陈某乙、李某乙在忠县新生街道普安村6组一公路旁,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2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623元。
11、 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贺某某、李某乙在忠县善广乡尖峰村一山坡上,盗窃规格为HYA20*2*0.4的通信电缆线380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 854元 。
12、2018年10月初的一天,陈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在忠县新生街鹿角村2组一公路旁,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160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 1452元。
13、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贺某某在忠县复兴镇登堡村5组山顶池塘一公路旁,盗窃规格为HYA20*2*0.4的通信电缆线120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268元。
14、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杨某某、贺某某在忠县复兴镇登堡村5组泥高湾,盗窃规格为HYA20*2*0.4的通信电缆线49.4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111元。
15、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在忠县任家镇任家村5组一公路旁,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210.9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16元。
五、重庆市万盛区盗窃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在万盛区万东镇团结村铁路边,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152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24元 。
2、2018年4月份的一天,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向某某(另案处理)在万盛区青年镇堡唐村附近,盗窃规格为HYA10*2*0.4的通信电缆线87.3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0元 。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余某乙、谭某乙(另案处理)在万盛区更古苗湾公路边,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422.4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16元 。
4、2018年5月份的一天,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王某某、余某乙、谭某乙、李某甲在万盛区青年镇龙叫煤矿,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326.8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29元 。
5、2018年5月份的一天,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夏某某(另案处理)、余某乙、李某甲在万盛区青年镇苗湾赵家湾,盗窃规格为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99.3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20元 。
6、2018年5月份的一天,付某某、黄某某、李某甲、谭某乙在万盛区南桐镇温塘村委会附近,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136米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84元 。
7、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在万盛区更古苗湾白家坡盗窃规格为HYA50*2*0.4的通信电缆线,盗窃完后准备离开时被路过的电信公司员工发现,事后四名被告人出资购买电缆线退赔。经鉴定,被盗318米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90元 。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胥某乙、付某某、黄某某、余某乙、李某乙、王某某、胥某丁、贺某某、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配合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被告人汤某某被抓获后,配合民警将被告人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电缆线建设时间统计表、电缆改光纤恢复施工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余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苟某某、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刘某甲、 李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代某某、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乙、杨某某、胥某丙、胥某丁、李某乙、贺某某、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王某某、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丈量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被盗电缆线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苟某某、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刘某甲、 李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代某某、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乙、杨某某、胥某丙、胥某丁、贺某某、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王某某、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苟某某、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刘某甲、 李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乙、杨某某、胥某丙、胥某丁、李某乙、贺某某、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余某乙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通信电缆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苟某某、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刘某甲、 李某甲、刘某乙、秦某某、代某某、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乙、杨某某、胥某丙、胥某丁、贺某某、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王某某、余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胥某丁、朱某乙、王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余某乙曾受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胥某乙、付某某、黄某某、余某乙、李某乙、王某某、胥某丁、贺某某、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苟某某、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李某甲、刘某乙、代某某、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胥某丙、朱某乙、朱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汤某某被抓获后,配合民警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黄某某、付某某有退赔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某甲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胥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胥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苟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朱某丙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余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黎某某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胥某丙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胥某丁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甲、汤某某、胥某甲、朱某甲、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胥某乙、杨某某、李某乙、贺某某、朱某乙、付某某、黄某某、朱某丙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67765****;被告人秦某某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2141**** ;被告人刘某乙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路**号附**号,联系电话1822353**** ;被告人胥某丙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307232****、1302834****;被告人余某乙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18359****;被告人王某某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5764****;被告人黎某某住重庆市璧山区**镇**小区**栋,联系电话1592269****;被告人苟某某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337****;被告人胥某丁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 . 补充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三份。
5.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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