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2007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报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6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此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和“老解”(身份未确定)等人预谋用废黄油和废硫酸提炼黄油出售营利。刘某甲负责联系购买废黄油270吨左右和废硫酸将近90吨,并提供提炼技术指导;王某某联系在涿鹿县矾山镇龙王塘村北一旧碳厂院内,组织人员进行挖坑、铺塑料等工作;被告人刘某乙分三次将近90吨废硫酸从沧州市河间市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运输至现场,并帮助谭某某将废硫酸倾倒储存于“反应池”(用于提炼黄油)和“酸池”(用于储存废硫酸)中,谭某某在刘某甲用微信视频指导下将废黄油和废硫酸放入“反应池”进行提炼。在此过程现场产生大量刺鼻性气体,周边村民感到身体不适遂报警。2019年12月22日,谭某某、王某某组织人员将未倒入反应池内的剩余将近50吨废黄油转移至矾山镇四堡村一废弃选厂,2019年12月23日被涿鹿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查获。经鉴定,“酸池”内剩余的废硫酸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不能确认桶装废油类物质是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车某某、冯某某、高某某、代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范某某、韩某某、崔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朱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物证:气泵1个及气泵管2根;
6.视听资料;
7.书证:受案登记表、涿鹿县矾山镇矾山小学情况说明、购销合同、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废硫酸近90吨,被告人刘某乙帮助他人运输危险废物并倒入反应池,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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