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明王某甲,(绰号明明老倌),男,1988年2月17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431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大源村安仁县**镇**村,现住永乐江镇松山路**镇**路,非人大非××代表、非政协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3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琦谭某某,男,1992年5月24日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4310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县**镇,住永乐江镇鑫荣花园5栋1单元**镇**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人大非××代表、非政协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琦谭某某、王明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晚上,黄力俭黄某某(又名黄亮、已判决)与陈加佳(黄力俭黄某某女朋友)、被告人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陈佳琦陈某某(已判决)、王华王某乙(已判决)、何滔滔何某某(已判决)、周任周某某(已判决)以及侯坤杰侯某某(不起诉)、刘礼炜(不起诉)等十多个人到安仁金莎KTV唱歌。散场后,黄力俭黄某某坐陈加佳的湘LCJ535湘******白色福特小车准备回家。黄力俭黄某某在车上听到陈加佳与张晏榕张某甲(陈加佳前男朋友,已判决)电话里吵架,黄力俭黄某某就想帮陈加佳出气,于是黄力俭黄某某就打电话纠集当晚在KTV唱歌的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等十余人,分乘三辆小车,其中:黄力俭黄某某开陈加佳的小车,车上坐了陈加佳、陈佳琦陈某某、何滔滔何某某等六人,并带了三把刀;王明王某甲开一辆白色路虎车,车上坐了周任周某某、侯坤杰侯某某等五人;王华王某乙开一辆黄色福特车,车上坐了谭琦谭某某、刘礼炜等五人,并带了一根棒球棍,三辆车先后到达安仁县老大桥“永乐江酒店”旁的街道边,张晏榕张某甲、李志豪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金莎KTV楼上看见黄力俭黄某某等人来了后,便带着包厢的人下楼,张晏榕张某甲等人下楼后,周森雄从家里赶到现场,郑飞宇郑某某(已判刑)开着本田小汽车(车牌:湘LBB986湘******)带人从安平赶过来。郑飞宇郑某某等人到了后,张晏榕张某甲、李志豪李某某、郑飞宇郑某某等十多个人拿了几把刀朝对面黄力俭黄某某他们冲过去,黄力俭黄某某、陈佳琦陈某某、何滔滔何某某等人赶忙从白色福特蒙迪欧车上拿出三把砍刀。之后,张晏榕张某甲方十多个人与黄力俭黄某某方等十多个人在马路边对峙、争吵,陈加佳就过来劝架,站在中间将双方劝开。周任周某某在现场后因认识对方的李志豪李某某,就跟李志豪李某某说算了,不要惹事了,李志豪李某某也答应算了。突然张晏榕张某甲开着自己的小车撞向陈加佳的小车后面,然后下车与陈加佳、黄力俭黄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晏榕张某甲拿着一把长刀和铁棍对陈加佳的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进行打砸。张晏榕张某甲方有几个人则拿着刀跟着陈佳琦陈某某追赶。黄力俭黄某某见状,便喊人过去帮陈佳琦陈某某。随后,王明王某甲、王华王某乙分别开着路虎车和黄色福特车全部去找陈佳琦陈某某。
黄力俭黄某某带领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王华王某乙等人在永乐江酒店商业街下坡处找到了陈佳琦陈某某,王明王某甲在车上等黄力俭黄某某、谭琦谭某某等人,黄力俭黄某某觉得呕了气,要回去找张晏榕张某甲他们打架,于是黄力俭黄某某和陈佳琦陈某某两人持刀,谭琦谭某某等其他人便在商业街下坡处建房子的地方就地捡了木棍跟着黄力俭黄某某和陈佳琦陈某某回到原来的现场。张晏榕张某甲方的人看到黄力俭黄某某等人带了刀和木棍过来了,就赶紧跑逃离了现场。黄力俭黄某某便持刀对着张晏榕张某甲的本田小车进行打砸,打砸完后,听陈加佳讲已经报警了,黄力俭黄某某、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等人便都离开了现场。经鉴定,张晏榕张某甲的车辆受损价值1915元。事后,黄力俭黄某某赔偿了张晏榕张某甲的损失。
事后,双方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黄力俭黄某某、陈佳琦陈某某、张晏榕张某甲的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力俭黄某某、王华王某乙、何滔滔何某某、周任周某某、侯坤杰侯某某、陈佳琦陈某某、郑飞宇郑某某、张晏榕张某甲、李志豪李某某、张声文张某乙、张瑞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寻衅滋事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参与他人持械滋事、随意打砸毁损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检察官助理:李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明王某甲、谭琦谭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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