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初一天的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面包车与被告人汤某某及曹某某(已判刑)来到宜章县**村**村旁山上,将宜章县**产品有限公司采集的600多斤松油脂盗走。后谭某某、曹某某将所盗松油脂卖给**产品有限公司,获赃3656元。其中谭某某获赃1600元,汤某某获赃756元,曹某某获赃1300元。
2.2018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面包车与被告人汤某某及曹某某来到宜章县天塘镇栏莽公路孟家村路段,将宜章县**产品有限公司采集的松油脂924斤盗走。经认定,被盗松油脂价值4710元。
(两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湖南省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判决书等;
2.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83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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