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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武汉市青山区**栋**单元**室,设立赌博窝点进行百家乐网络直播,供赌客押注赌博,并通过提成、赚取洗码费的方式获利。其中,被告人谭某某负责租赁场地、注册账号、为赌客上下分,被告人汤某某负责为赌客进行资金结算、记录输赢情况。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了该赌场,现场抓获了谭某某汤某某及参赌人员魏某某苏某某等9人,查获百家乐平台账户内赌资人民币4.4142万元,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3.992万元,以及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苏某某叶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4.物证照片;5.微信转账记录及赌博****;6.辨认笔录;7.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菊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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