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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武某某二人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之女朋友武某某(存疑不起诉)请求借用被害人王某某的花呗信用额度,取得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后,预支花呗1500元用于归还二人借款。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用武某某的手机登陆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盗刷王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16100余元,并于当天用新注册的QQ号绑定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以用来掩饰盗刷的犯罪事实,后将其中12000余元用于偿还高利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巩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及同案犯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665****)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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