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居**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告人梁某甲的居间介绍下,分别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时代路OP酒吧门前、东城街道东城大道东城雅居正门,先后两次共将1.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被告人谭某某经被告人梁某甲共收取了吸毒人员陈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梁某甲获得了被告人谭某某给予的毒品利益。
2019年6月2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在其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牛皇庙新二座203住处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克。
2019年5月31日、6月14日,被告人梁某乙分别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连石村委会岭背村北村口铁塔路花坛旁、洲心街道凤翔南路西二路公交站,先后两次共将0.1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共收取了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状物品22包等;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等;3.证人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娟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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