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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81993********,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81996********,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在本市石碣镇**网吧。谭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上网机子位置问题发生争执,后谭某某准备了两把菜刀并交给梁某某保管。谭某某继续与被害人徐某某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徐某某往谭某某、梁某某的方向走去,谭某某让梁某某将菜刀递过来,谭某某从梁某某手里接过菜刀后就往徐某某背部砍了两刀,徐某某被砍伤后就往网吧外面逃跑。谭某某、梁某某一起各持一把菜刀对徐某某进行追砍,导致被害人徐某某背部、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为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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