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Y*******,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路**村**号**座**。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外号“波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R*******,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水围**村**楼**室。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Y*******,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军澳**村**楼**室。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决定第二天按他人安排到深圳从被告人谭某某处接收一批大麻叶再偷渡至香港。2018年12月20日下午,谭某某根据他人安排,伙同被告人梁某某一起从香港入境至深圳准备与夏某某交接毒品。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同坐一部车至深圳市宝安区深圳机场福永码头中国航油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梁某某先下车负责望风,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在上述加油站北侧高桥下交接大麻叶,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在现场被抓获,当场缴获大麻叶20包。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缴获物品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20.089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涉案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称量录像,抓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