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相互商量,将两人工作的昆明地铁四号线联大街站工地安装剩余铜芯电缆线偷走,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有铜芯175.39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5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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