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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24221981******** ,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谭某某、李某某二人在位于大方县八堡乡水洞村大水洞组的住宅内,通过开设麻将馆进行赌博,打麻将按每人每天10元抽头渔利。2020年2月10日以来,增加“斗牛牛”方式从中抽头盈利,累计抽头盈利共计5000.00余元。

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谭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李某某在疫情期间聚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琴

检察官助理:裴亮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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