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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文某甲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文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文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捡到一台手机,发现手机微信里有现金,于是与被告人谭某某合谋将该手机微信里的钱盗刷出来。之后二被告人来到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的两家超市,使用被害人黄某某遗失的手机,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了3包软白沙烟、2条和天下烟、2条硬中华烟,共计盗刷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账户内人民币2781元。之后,被告人文某甲将手机丢弃。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文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向被害人黄某某给予经济补偿,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甲、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文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文某甲、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文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28****;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379****。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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