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庄,住济宁市任城区**花园**街楼**单元**楼北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房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济宁市兖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住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街道**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住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房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房某某、宋某某、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房某某、宋某某、曾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购物中心附近经营北京***中医美容研究院期间,以推销排康乐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该产品后才能成为会员,并采用动态和静态收益、“上拿三代、下拿三代”奖励模式等手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截至案发,共计发展会员60余人,层级达到8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宣传资料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房某某、宋某某、曾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谭某某、房某某、宋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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