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3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组,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附*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6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 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高碑店市,企图拉拢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遭到王某某拒绝,后被告人谭某某指使徐某某没收王某某的手机。为防止王某某逃跑,谭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廖某某对王某某进行看守。2018年6月10日,高碑店市公安局东马营派出所在高碑店市东马营镇丰元庄村出租房内将王某某从传销组织中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廖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无违法犯罪记录、抓获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信息等;5、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徐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廖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8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册,共计114页;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