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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张某等聚众斗殴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谭某某,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大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张某等5人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罗某甲(另案处理)因冒充魏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男朋友帮魏某某摆脱被告人谭某某纠缠一事与谭某某发生矛盾,罗某乙(另案处理)与谭某某就这一事情进行电话联系时也发生了争吵,于是罗某甲、罗某乙一方与谭某某一方约定在丰都县三合街道移民广场附近打架。后罗某甲邀约了甘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罗某乙邀约了徐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二十余人,谭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等六人。后被告人谭某某一方七人均持刀在上述地点追砍罗某甲一方人员,罗某甲一方人员逃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丰都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丰都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丰都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丰都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4日丰都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组织、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张某、陈某某、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周弘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先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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