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县**村**组。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未履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2020年5月3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驾车伙同被告人喻某某、“细别”(在逃)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酒店前面的路边上,喻某某采取拉车门的手段进入到被害人柳某某的一台黑色雷克萨斯小车内,在小车的中控台箱子内盗得14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11包黄鹤楼硬侠骨柔情香烟。谭某某和“细别”在车外望风并接烟。随后喻某某又在该车的尾箱内盗得2条硬白沙和天下香烟。三人将盗得的香烟销赃后得款2100余元,谭某某分得100元油费后,三人每人分了约70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本次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478元。
二、2019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车伙同被告人喻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前面的路边上,喻某某拉开了被害人钟某某的一台黑色大众小车的车门,喻某某和谭某某在该车上盗得现金约600元、5条硬盒黄芙蓉王香烟、7条娇子宽窄好运香烟、2条双喜软经典香烟、2条长城醇雅coco雪茄烟,1包硬和天下香烟、1条硬中华和8包散硬中华香烟。两人各分得现金约300元。两人除留了部分烟用于自己吸食外,第二天将大部分香烟销赃得款1550元,谭某某分得800元,喻某某分得75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本次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298元。
三、2019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驾车伙同“细别”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酒店前面的路边上,“细别”拉开被害人吉某某的一台黑色大众小车车门,谭某某负责望风,“细别”在该车内盗得现金1000元、17包白沙硬和天下香烟。谭某某分得现金300元。第二天“细别”将香烟销赃后,“细别”又分给谭某某400元。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本次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700元。
四、2019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车伙同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茶楼前面的路边上,何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黑色奥迪Q5越野车车窗玻璃未关,于是由谭某某负责望风,何某某采取爬车窗的手段进入车内,在驾驶室车门储物格的一钱包里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在车子后排座的一个黑色双肩包里盗得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个纽曼牌移动硬盘。第二天何某某将电脑和移动硬盘卖给一个地摊小贩得赃款1000元,分给谭某某500元。3000元现金在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何某某一人独吞。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本次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价值共计人民币1305元。
被告人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的近亲属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4305元,刘某某已对何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部分被盗物品的进货单及网购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监控视频;4.被害人柳某某、钟某某、吉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谭某某在第二笔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谭某某在第一、三、四笔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喻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喻某某在本案中实行的犯罪,是在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谭某某、喻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三人从宽处理。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刑初4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喻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实行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因患肺结核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7318****。
2.案卷材料3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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