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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吕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到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号房内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谭某某、吕某甲通过虚构淘宝刷单任务赚取酬金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019年7月26日,谭某某、吕某甲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吕某丙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诈骗目标,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吕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壹册(含光盘壹拾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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