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同上。2017年6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地贵州省开阳县**村**小区。2017年3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与尹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在瓮安县**镇****的山林中、**公司后面的山坡上、***公司旁边的山林中等处开设赌场,采用“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谭某某到赌场当庄,并约定抽头渔利的钱刘某某、尹某某、卢某某共同占60%,谭某某占40%。期间多次聚众赌博,每次参与赌博人员20人以上。同年3月31日15时许,该赌场被瓮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卢某某及参赌人员30余人,缴获赌资62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谭某某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应
2020年3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拾册;
3.本院起诉书拾伍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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