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毛毛),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25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居地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1年12月31日该因犯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月3日被减刑释放。2013年10月18日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三),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25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工人,山东省昌乐县人,现居地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云龙),男,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370725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居地山东省昌乐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冒用杨某某的身份及房产证骗取秦某某现金人民币八万伍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卿
检察官助理:褚鲁森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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