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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重庆市开州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绵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9********,四川省江油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堂宏国际天合堂足浴店门口,趁无人看守之际,二人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该门口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车架(电瓶已拆)销赃并分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703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车架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冷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及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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