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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兰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谭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4********,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网络诈骗,共同准备了作案用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等,吴某某联系租用网络赌博平台,谭某某提供合山市**小区**栋**号房作为实施诈骗的场所。被告人谭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黄某甲、凌某某(另案处理),凌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兰某某,作为“业务员”在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被害人添加为好友,与被害人熟识后,诱骗被害人到其方控制输赢的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以小额返现诱骗被害人继续进行大额充值投注,最后不给被害人提现款项,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期间,谭某某等人负责赌博平台后台操作,诈骗所得款项由吴某某、谭某某负责联系洗钱并对钱款进行管理分配,吴某某、谭某某向“业务员”允诺按其诈骗所得款项的20%—30%不等的比例给其分提成。

1.1.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谭某某以虚假身份在网络社交平台加被害人廖某某为好友,聊天熟识后,谭某某以带被害人“刷单赚钱”为名,诱骗被害人到其方控制输赢的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骗取被害人的款项共计36011元。

2.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兰某某以虚假身份在网络社交平台加被害人黄某乙为好友,聊天熟识后,兰某某与谭某某以带被害人“刷数据赚外快”为名,诱骗被害人到其方控制输赢的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骗取被害人的款项共计101500元(其中45000元系被害人在被告人被警方控制后充值投注)。

3.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虚假身份在网络社交平台加被害人范某某为好友,后假意与被害人恋爱并发展为情侣关系,以带被害人“做理财”为名,诱骗被害人到其方控制输赢的网络赌博平台充值投注,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22822.8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作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相关银行转账流水记录、转账凭证等书证,廖某某、范某某、黄某乙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范某某、黄某乙提供的微信、钉钉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兰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鲜

检察官助理:朱芳葵

2020年9月11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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