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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8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2**房、3**房等地为加工经营点,在没有取得卡地亚、江诗丹顿、伯爵、梵克雅宝、积家、万国等手表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表盘、表带、表针、表冠及包装袋等配件,利用自备工具,采取合伙假冒、分开销售的方式,非法加工生产假冒卡地亚、江诗丹顿、伯爵、梵克雅宝、积家、万国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微信进行兜售牟利。

2019年4月25日,龙岗公安分局在上述2**房、3**房抓获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现场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各型卡地亚手表6块、江诗丹顿手表2块、伯爵手表5块、梵克雅宝手表2块、积家手表1块、万国手表1块;同时缴获表盘、表带、表针、表冠等手表配件一批,缴获测量尺、螺丝刀、锤子等作案生产加工工具一批,及手表手提袋11个。另缴获经营账本1本,经营用苹果手机2部。经鉴别,上述查获的手表均为假冒卡地亚、江诗丹顿、伯爵、梵克雅宝、积家、万国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扣押的17块手表中仅14块为成品且有价格认证条件,该14块手表依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共价值人民币3440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兜售各型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3981元;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兜售各型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卡地亚手表6块、江诗丹顿手表2块、伯爵手表5块、梵克雅宝手表2块、积家手表1块、万国手表1块;表盘、表带、表针、表冠等手表配件一批,测量尺、螺丝刀、锤子等作案生产加工工具一批,及手表手提袋11个,经营账本1本,经营用苹果手机2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销售记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及价格参考,侵权物品列表,情况说明,账单1本;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19]10756号、108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部分涉案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谭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 假冒卡地亚、江诗丹顿等注册商标手表17块及配件一批、作案工具等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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