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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谭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204******14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场33号。被告人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皖KE**号小型客车沿西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和花园东门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皖K9**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发现谭某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阜阳市创伤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抽血记录表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智勇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区**镇*场33号。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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