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自治区**县**村**号。2017年12月18日曾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6日曾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市**街道**社区作案目标。此时,被害人王某红行至该路段,谭某某便尾随王至**街道**社区**村**巷**号对出路段,并趁王不备从后抢走王脖子上的1条黄金项链(现价值约3038元)和1个吊坠(现价值约1400元)。得手后,谭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二)2019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市**街道**社区寻找作案目标。此时,被害人张某红行至该路段,谭某某便尾随张至**街道**社区**巷**号旁边的巷子,并趁张不备从后抢走张耳朵上的1对黄金耳环(价值约2400元)。得手后,谭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4月30日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区**步行街**旅社**房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王某红、张某红的陈述、质保单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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