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谭松林,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松林在新化县**镇**村被害人唐某某的**鑫(**本田)摩托车店坪里偷了一台黑色嘉陵牌男式摩托车和—台豪爵牌女式摩托车,藏于洋溪镇洋溪足浴后面操坪,2019年5月10日以共计450元的价格卖给**镇**村收废品的彭某某,经鉴定,唐某某被盗嘉陵牌男式摩托车价值400元。
2.5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松林在**镇**村被害人刘某某的豪爵摩托车店坪里偷了一台男式摩托车,后将该车藏于洋溪镇回澜路电信营业点的巷子,后刘某某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华新街道一废品店内找回被盗摩托车。
3.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谭松林在**镇**村唐某某的**鑫(**本田)摩托车店偷了一台车牌为赣KE****的大运牌蓝色男式摩托车,后唐某某在新化县洋溪镇洋溪宾馆后面停车场找回该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0元。
4.6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谭松林在洋溪镇中一村英豪国际娱乐会所旁的巷子内偷了邹某某的一台红色三菱125牌男式摩托车,得手后被群众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谭松林共计盗窃4次,累计盗窃摩托车5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常口信息等书证;2.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松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松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松林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松林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光盘贰碟、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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