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谭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巴中市**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住四川省巴中市**镇**村**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金花,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有限公司业务组长,住四川省巴中市**乡**村**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李某某、马金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谌某某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金花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谭某、李某某两人投资入股在上海市松江区成立上海**有限公司,刘某甲和刘某乙(另案处理)分别负责公司财务、人事,公司下设5-6个业务小组,每个小组设有组长一名,被告人马金花任组长,每个小组有业务员4-5名不等。
2020年3月起,谭某、李某某前期主要以销售保健品为主,2020年3月底时,谭某、李某某共谋通过虚假宣传以售卖假收藏品并虚构事实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实施诈骗。谭某负责在阿里巴巴电商交易平台上购买虚假价值含量的“大国军威纪念币”纪念币、“最美逆行者”纪念币、“伟大领袖毛泽东”纪念币、玉鼠纳福、三色石等非官方渠道发售的纪念币、玉石等,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全国各地有收藏爱好的到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李某某、谭某负责诈骗话术培训,并通过招募的业务员马金花等人,冒用“上海东方收藏工作人员”等名义打电话给有收藏爱好的客户,按照事先拟好的话术模板对售卖的纪念币等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拟售产品价值诱使客户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以货到付款进行购买,后继续通过被害人收到纪念币中奖(事先将奖券放入纪念币的包装盒内)的方式免费赠送玉石等产品,并夸大该玉石的收藏价值,虚假承诺三年后负责对该玉石进行拍卖以此诱使被害人缴纳高额保证金进行二重诈骗。
经核实调取快递数据与查获的记账资料,被害人涉及全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共计400余人,共实施诈骗行为486笔,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79747元。
其中李某某作为公司法人,应对公司所有出单量及出单金额1079747元负责,包括本人金额78000元。
谭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应对公司所有出单量及出单金额1079747元负责,包括本人金额15000元。
马金花,公司业务组长,应对本组所有出单量及出单金额217728元负责,包括本人金额161459元(单独金额41859元,参与金额119600元),下级金额56269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在上海市将被告人李某某、谭某,马金花等人抓获归案,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电脑、纪念币、玉石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话术、银行流水、业绩表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聂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谌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李某某、马金花及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重和审(2020)第271号司法审计报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重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等笔录;
8.电子勘验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金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金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谭某、马金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对他们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他们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金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马金花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马金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谭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马金花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九册二千六百二十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查获的手机等已被依法扣押,现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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