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 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谭某应殷某某的请求,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打听到吸毒人员叶某甲正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后谭某对殷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用钱打通关系,帮助叶某甲免于强制隔离戒毒处罚,随后通过殷某某,先后4次共计骗得叶某甲母亲陈某某10.5万元挥霍。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谭某因未能帮助叶某甲免于处罚,被叶的家属找到协商退钱未果,后被带至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桃花派出所报案。到案后,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殷某某、戚某某、叶某乙、伍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 银行监控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将调整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 刘泽江
2020年9月 30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侦查卷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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