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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6********,汉族,高中文化,曾系广东省武警,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得知范某甲弟弟范某乙想要当兵,于是慌称自己在部队有路子,可以在范某乙体检合格后将其安排到指定部队里面当兵,但是需要用钱走路数为由,从被害人丁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3000元。

    (二)2017年8月6日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对被害人范某甲慌称可以为范某丙购买一款“宝马“530”型轿车能节省100000元为由,从被害人范某丙处骗得49500元,后在周某某追讨下,于2017年10月4日退回范某丙35000元。2017年10月5日谭某某又谎称要凑足50000元钱还给范某丙为由,从范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

    (三)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慌称可以将东莞市**镇**小区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范某乙名下,这样有利于将范某乙通过关系弄进广东**武警支队当兵,并以房屋过户需要费用为由从被害人范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购房合同、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结果、证明、前科核查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范某乙、李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丙、丁某某、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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