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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文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谭文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路**号。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9月19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谭文某在其姨父凌某甲家中吃饭时,与同桌客人凌某乙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凌某甲等人劝开,凌某甲因此对谭文某进行训斥。谭文某随即返回自己位于本市蔡甸区**街**路**号的家中,凌某甲也来到谭文某家中继续对其进行训斥,谭文某的母亲龚某某上前劝说凌某甲,谭文某向凌某甲下跪道歉,但凌某甲仍继续对谭文某进行训斥。随后,谭文某因无法忍受凌某甲的训斥,持刀朝凌某甲腹部进行捅刺,并逃离现场。经鉴定,凌某甲系被他人用刺器致腹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谭文某于2018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3.报案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4.证人龚某某、谭某乙、凌某乙等人的证言;5.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谭文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妙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文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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