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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文学抢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谭文学,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书院**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住宅区**单元**室。2016年3月1日因非法拘禁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学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文学因缺钱产生抢劫金店想法,便在南昌市西湖区**“**”百货购买了一把菜刀准备抢劫金店。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谭文学来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东上谕亭街的“振昌”珠宝店,持菜刀砍碎柜台玻璃,抢走5根黄金项链。随后,被告人谭文学离开该店沿东上谕亭街、羊子巷街逃至中山路南昌市交通管理局门口休息。“振昌”金店员工林某甲一直跟随谭文学,店员林某乙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湖派出所报案。林某甲电话联系林某乙并告知谭文学的具体行踪。随后,民警在南昌市交通管理局门口将被告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5根黄金项链和一把菜刀。经检测,五根黄金项链均为足金999,重量分别为25.21克、85.29克、151.02克、54.75克、61.82克,共计378.09克,抢劫当日“振昌”金店黄金价格为385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45564.65元。被告人谭文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谭文学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天网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文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持菜刀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五根黄金项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犯罪未遂情节,第六十七条之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怡

检察官助理:张晓旺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文学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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