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敬哲,绰号谭二,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别墅**。1987 年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1992 年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两年,2003 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桃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 年因非法采矿被茄子河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 万元,2010 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桃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 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桃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 年1 月12 日在香兰监狱服刑期间被保外就医。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逮捕。同年8 月4 日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 年9 月5 日,同年9 月3 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至2019 年11 月5 日,同年11 月4 日,因发现被告人谭某某另有重要罪行,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 年1 月3 日。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案
1998 年12 月5 日,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因曾殴打张某甲(死亡)一事与孟某某(另案处理)有矛盾,被告人谭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丁(在逃)等人,李某甲、李某乙纠集康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死亡)等人,两方约在七彩城正门附近“麻辣烫”饭店谈判。吃饭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孟某某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双方全部人员在饭店门前用之前准备好的刀等工具互相斗殴,殴斗过程中李某乙用刀将被告人谭某某砍伤,任某某用刀将孟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孟某某构成轻伤。
二、寻衅滋事案
2014 年4 月至2016 年8 月期间,胡某某从黄某某等人处承包下大润发工程建设的钩机施工项目,黄某某欠其工程款59 万余元。2016 年8 月一天,胡某某因索要欠款无果一事,将钩机停在大润发门口,黄某某找到被告人谭某某从中调解,谭某某将胡某某约至其位于太白小区耳福楼的公司,被害人刘某乙、证人李某某与胡某某一同前往,在谭某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双方交谈过程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刘某乙因帮助胡某某说话并不小心撞倒凳子,引起谭某某不满,张某丙(另案处理)为维护谭某某面子用刀砍刘某乙,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一同对刘某乙实施殴打,并使用卡簧刀刀根对刘某乙头部进行敲击,殴打过程中谭某某对刘某乙辱骂威胁。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2 年3 月,被告人谭某某成为东辉煤矿实际控制人,该煤矿多年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未取得相关有效征占林地批件情况下,逐步非法扩大矿区占地面积。经鉴定,东辉煤矿占用七台河市铁山林场施业区内林地面积1. 6076 公顷。
2019 年5 月6 日,戍企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大连市金州区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康某某、周某某、刘某甲、任某某、孟某某、张某丙、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房某某、张某丁、黄某某、马某某、相某某、崔某甲、张某戊、吴某某、甘某某、崔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丁(在逃)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刘某乙因帮助胡某某说话并不小心撞倒凳子,引起被告人谭某某不满,张某丙(另案处理)为维护谭某某面子用刀砍刘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一同对刘某乙实施殴打,并使用卡簧刀刀根对刘某乙头部进行敲击,殴打过程中谭某某对刘某乙辱骂威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为东辉煤矿实际控制人,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