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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43号

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014号“香港正高家具”店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际,从桌上盗走了一部黑色华为P30PRO手机。8月4日,民警在万州区富祥小区**号将谭某某抓获,从卧室床上的毛毯下搜查出该手机,同日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01元。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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