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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无居住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广安区**道**号“**”门市,用螺丝刀撬门入室,未窃取到有价值的物品。

2019年11月2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广安区**街**号“**”门市,用螺丝刀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广安区**街**号“广安**”门市后门,用螺丝刀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300余元。

2020年6月4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岳池县**镇**路**号**店,强行拉开防盗门入室,窃取饼干、面包等食品。

2020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街**号“**”门市,用木棒撬门入室,窃取牛肉等食品。

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去至岳池县**镇**路**号**快递门市,破坏门窗入室,窃取人民币100余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广安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2019年10月16日在广安区**大道**号“丰满女人”门市盗窃时,未窃取到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谭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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