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建明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谭建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建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谭建明多次在长沙市岳某某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盗窃作案3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1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谭建明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广大环球家居超市停车坪,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电动车盗走。得手后将所盗电动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0月16日傍晚,被告人谭建明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街道湘仪家园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116元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将所盗电动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3、2019年10月31日18点左右,被告人谭建明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街道枫林三路海天大酒店对面香她他煲仔饭店门,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谭建明将电动车藏匿。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谭建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电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建明的供述;4、鉴定意见;5、讯问被告人谭建明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建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建明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建明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