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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世纪新都商场外,趁被害人何某某在花台凳子上睡觉之际,从何某某手边扒走一部价值90元的红米NOTE型手机。被害人何某某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8月31日抓获谭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6.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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