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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8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1996年6月3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4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华洲路东桥超市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后黄某某在将该包毒品贩卖给吴某某(另处理)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查获该包毒品(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再次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华洲路东桥超市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吴某某处缴获上述毒品1包(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谭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台、两次贩卖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且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五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其余部分另案处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谭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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