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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年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实施多次盗窃作案,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物品价值50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龙都火车站广场,将雷某某放置在身旁的黄色女士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2000元。

2、202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州区中医院门外,将王某某放在医院门口电动车前风挡下面口袋里金色OPPO M4手机(价值187元)盗走

3、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龙都火车站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硬盒一条(价值450元)。

4、2020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龙都火车站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硬盒一条(价值450元)。

5、2020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乌龙池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软盒一条(价值700元)。

6、2020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乌龙池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软盒一条(价值700元)。

7、202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龙都火车站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玉溪牌香烟软盒一条(价值230元)。

8、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乌龙池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软盒一条以及诗仙太白万年红白酒一瓶(共计价值920元)。

9、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乌龙池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软盒一条(价值700元)。

10、2020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乌龙池家益超市,在收银台旁盗窃中华牌香烟软盒一条(价值700元)。

2020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王家坡转盘处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货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20)5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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