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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2017年5月22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谭江华(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混迹在炎陵县城。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明确的层级关系,组织成员较多,有不成文的组织规约;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和经济实力支撑该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炎陵县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2年初,被告人谭某某因在茶陵县砍伤何某某,经人介绍来到炎陵县投奔谭江华以逃避打击,在谭江华的支持下在炎陵县与谭江华、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合伙开设电子赌博游戏室,由谭某某负责管理具体事务,实现利益共享,谭某某获利约4万元。期间为了排除同业竞争,谭某某伙同张某某、郭某某(已判决)等组织成员策划打砸奇迹电玩城,将段某某砍伤。为给其堂弟出气,谭某某又伙同组织成员张某某、郭某某在茶陵县将周某某打伤。2015年的一天晚上,因组织成员张某某在茶陵县被李某某打了,被告人谭某某带领多名组织成员携带刀具前往茶陵县欲找李某某寻仇,被茶陵县公安民警及时查获并行政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觉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谭江华、肖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何某某案

2011年12月29日,谭某某因沙场纠纷一事纠集张某某等人携带砍刀、匕首等工具到茶陵县犀城广场与何某某协商。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谭某某拿匕首抵着何某某的脖子,张某某打何某某一耳光,并拿砍刀砍何某某的手臂。何某某逃跑,谭某某、张某某等人持刀追赶,谭某某砍何某某的头部,张某某砍何某某的左小腿,何某某被砍倒在地。2012年1月5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额部、眉弓处、右足背皮肤刀砍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谭某某共赔偿何某某和9.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领条、收条、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彭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谭江华、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段某某案

2012年,谭某某与谭江华、张某某、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合伙在炎陵县城开办电子赌博游戏室。同年11月,炎陵县炎陵路新开了一家奇迹电玩城。为垄断炎陵县电游室的经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2012年11月17日20时许,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经谭江华同意,持砍刀、管铩等凶器到奇迹电玩城二楼进行打砸,将一台游戏机砸碎,并将出面制止打砸行为的段某某砍伤。2012年11月26日,经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3月28日,经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重新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谭江华出面“平事”,谭某某等人向段某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私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谭江华、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伤情照片;7.指认笔录。

3.周某某案

2016年4月15日下午,谭某某、郭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在茶陵县**乡**村一艘采砂船上找到周某某,双方因采砂一事发生争执,谭某某持刀威胁要将采砂船的皮带割断,张某某朝周某某的左脸部踹一脚,郭某某拿船上的斧头用斧背朝周某某额头处砸去,致周某某前额皮肤挫裂伤、牙冠损伤。2016年4月18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殴打周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28日,周某某与谭某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对谭某某和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何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伤情鉴定意见。

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在所参与的寻衅滋事案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波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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