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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家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谭家成,男,身份证号码51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号。2000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03年1月28日被劳教戒毒,2006年2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6年5月17日因贩卖毒品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4月2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4日,2013年4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7月2日因贩卖毒品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6月20日因贩卖毒品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4日,2020年1月8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家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家成在2019年12月上旬以来,先后七次在万州区偏石板一巷道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某、任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上旬,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吸毒人员任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后任某某联系被告人谭家成购买毒品并约定在万州区万达后方偏石板一巷道口附近交易毒品,并将约定情况告知杨某某,后杨某某到达约定地点支付200元给谭家成,购买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随后任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在附近一公共厕所将毒品注射。

2.2019年12月中旬,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任某某获知被告人谭家成的手机号码后联系被告人谭家成购买毒品,被告人谭家成与王某某约定后在万州区万达后方偏石板一巷道口,收取王某某100元毒资贩卖给王某某一小包毒品。

3.2019年12月18日,杨某某出资100元给任某某,约定一起找谭家成购买毒品,两人在万达后方偏石板附近见到谭家成后,任某某将杨某某给的100元和自己微信中的50元支付给谭家成,从谭家成处购得毒品两小包。

4.2019年12月21日中午12时许,任某某与王某某一同找被告人谭家成购买毒品,在万州区万达后方偏石板一巷道口附近,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谭家成200元,从谭家成处购得毒品两小包。

5.2019年12月22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任某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将100元转给了任某某,后任某某在万达后方偏石板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谭家成100元,购得毒品一小包。

6.2019年12月23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任某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任某某150元。后任某某在万达后方偏石板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谭家成150元,购得毒品一小包。

7.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任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家成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日16时20分许,双方在万达后方偏石板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后,正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谭家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0.31克、毒资200元,从任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0.15克,经鉴定现场查获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家成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家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家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家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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