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8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8日、10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5日,山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王某某订购一辆2019款GLC260L型奔驰小轿车,王某某安排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龚某某在“牛牛平台”上发布求购消息。该消息被程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后主动联系龚某某商谈购车事宜,程某某征得谭某某同意后,程某某以郎溪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人谭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至12月18日分6笔支付给**公司共计人民币454990.96元。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害人王某某多次让谭某某、程某某二人交车或者退款未果,期间,谭某某、程某某通过发送虚假的车辆定位、车的内饰照片及拼接微信支付截图等虚假的购车信息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谭某某、程某某退还给王某某人民币45000元,其余410000元被二人占为己有。
二、2018年12月初,安徽省潜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汪某某委托**公司购买一辆进口宝马525小轿车,汪某某2018年12月12至12月17日分3笔支付给**公司共计人民币364500元购车款。后谭某某安排程某某假装去云南省大理市给汪某某提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害人汪某某多次让谭某某、程某某二人退款未果,期间,谭某某、程某某采取发送虚假的车辆定位、拼接微信支付截图等虚假的信息骗取汪某某的信任。后经汪某某多次催要,谭某某、程某某退还给汪某某人民币134500元,其余230000元被二人占为己有。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被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宣城市火车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代购合同等书证;
2. 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瑞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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