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村,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路**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口“**酒吧”KTV包房内,趁被害人冯某某酒醉之机,将冯某某戴在手上的一块劳力士手表盗走,后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胡某某在将手表转售给李某某时被李某某发现该手表系其朋友冯某某被盗的手表,遂电话通知冯某某并报警。经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认定,涉案劳力士手表系正品,基准日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评估)为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盗手表照片、被害人提供的维修发票及消费小票、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及告知书;6.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10月16日
附:1. 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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