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证号2308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单元**室。2019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民身份证号230803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
2020年8月6日,郑某某给被告人谭某某打电话称要购买1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谭某某人民币1,000元钱,随后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世水花园小区门前,谭某某将1袋冰毒(约0.4克)交给郑某某。2020年8月12日、15日、16日、17日,9月3日、6日,谭某某分别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世水花园小区门前,以同样的方式、同样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冰毒6袋(每袋约0.4克)。2020年9月8日11时许,郑某某欲在谭某某处购买2袋冰毒,二人约定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老菜馆门前交易,随后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将谭某某抓获,并在其左侧裤兜内查获2袋(0.68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后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共贩卖给郑某某毒品约2.8克,获利人民币7,000元。作案后,赃款已被谭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谭某某与郑某某交易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照片;
2. 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 郑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郑某某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
7. 郑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毒品交易微信转账截图。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1.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交给郑某某1,000元人民币让其购买毒品,随后郑某某从谭某某处购买了冰毒。2020年8月15日、16日、18日,孙某某在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郑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孙某某与郑某某三次共吸食冰毒约0.7克。
2 . 被告人郑某某在谭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分别于2020年9月5日、6日、7日,在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孙某某与其共同吸食。郑某某与孙某某三次共吸食冰毒约0.7克。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经过、孙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 被告人谭某某、孙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