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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李某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36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坊**号。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花园**楼**房。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单位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2017年,被告人谭某某开始在被害单位担任出纳,负责代收货款、代发工资、代支资金等工作。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将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被害单位仅用于本单位资金收付使用,公司并将何某甲、杨某某、何某乙、黄某某、邓某某、曾某某等人名下仅用于本单位资金收付使用的银行卡交由其保管。其中,谭某某名下华兴银行账户(帐号:6236276603000******)为其本人提供给公司仅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发放工资、转账汇款的银行账户。

2018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其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交由其暂存的资金汇总于华兴银行个人账户之中,并私自挪用购买“天添高稳健”等理财产品牟利。经统计,2018年1月24日至11月9日间,被告人谭某某共计挪用被害单位资金人民币1.2033亿元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6708.72元,共计提现人民币115075.24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谭某某为夫妻关系。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因投资、嫖娼、打赏主播欠下高额债务,遂与谭某某合谋通过挪用被害单位资金借款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牟利。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谭某某在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和担保、未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快递方式与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400万元,每月收取利息1.5%,借款期限30天”。同月,被告人谭某某提前微信语音告知华兴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某,称其将在2018年11月13日或14日,从华兴银行个人账户内转走人民币1400万元。

2018年11月9日12时许至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其负责保管仅用于本单位资金收付使用的邓某某、何某乙、杨某某、黄某某银行账户内,陆续转入人民币900万元到华兴银行账户之中,随即私自挪用购买天添高稳健理财产品;同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该账户内赎回理财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含200万元10月挪用的本单位资金),并于15时许从其个人名下提供给公司仅用于本单位资金收付使用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67573******)之中转入华兴银行账户人民币150万元;同月13日12时许,再次从其负责保管仅用于本单位资金收付使用的黄某某银行账户内转入人民币150万元到华兴银行账户之中。至此,其华兴银行账户余额达人民币14,089,466.07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谎称银行账户U盾损坏需要更换,将U盾带回家中以备转账使用,并编造“因更换U盾时间为16时许来不及上班”的借口,下午请假在家休息。同日下午16时许,谭某某名下该华兴银行账户转账被害单位资金人民币1400万元到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因输错公司名字为“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次日8时许被银行退回。

2018年11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从被告人谭某某处取得U盾,将上述账户内的被害单位资金1400万元转账到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账号:5105018608360******)之中;同日,借款方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建设银行账户,先后四次向被告人谭某某华兴银行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210,000元、210,000元、49,999元、49,999元,但均因输错收款方名字为“谭**”而转账失败。

2018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害单位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需要支付货款发现本单位资金被转走,遂要求被告人谭某某通知李某前往公司说明情况。同日15时许,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谭某某平安银行账户(账号:6230580000012******)先后转账人民币60,003元、49,999元、49,999元、49,999元(共21万元,备注:利息);同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平安银行账户(账号:6230580000021******)共计收到被告人谭某某平安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同日22时许,被害单位报警,并将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另查明,上述涉案资金人民币1400万元在转入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于2018年11月14日至16日期间,多次通过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对公账户转账,最终汇入肖某某(另案处理)中信银行账户之中。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0日间,肖某某将上述款项陆续用于转账、还贷、购买实物黄金、现金支取等。截至2018年11月20日,该账户内余款仅为人民币1,185,590.49元,且至今尚未能核实借款方真实身份并归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告人谭某某合谋挪用其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十二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二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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